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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(第4期)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| 作者: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| 发布时间: 2024-08-12 | 363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?。ǘ┦芷狈轿醋鲇猛救啡霞叭胝巳啡系?,开票方填开《确认单》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,无需受票方确认。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,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。

   二、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按以下方法处理:

 ?。ㄒ唬┕郝蚍饺〉米ㄓ梅⑵币延糜谏瓯ǖ挚鄣模郝蚍娇稍谠鲋邓胺⑵惫芾硇孪低常ㄒ韵录虺啤靶孪低场保┲刑羁⑸洗犊吆熳衷鲋邓白ㄓ梅⑵毙畔⒈怼罚ㄒ韵录虺啤缎畔⒈怼?,详见附件)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
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、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,购买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

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,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销售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

 ?。ǘ┲鞴芩拔窕赝ü缃邮漳伤叭松洗摹缎畔⒈怼?,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,生成带有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的《信息表》,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。

 ?。ㄈ┫鄯狡舅拔窕叵低承Q橥ü摹缎畔⒈怼房吆熳肿ㄓ梅⑵?,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《信息表》一一对应。

  (四)纳税人也可凭《信息表》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《信息表》内容进行系统校验。

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,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按照上述方法处理。

三、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,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,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 ?。ㄒ唬┕郝蚍揭呀缱幼ㄆ庇糜谏瓯ǖ挚鄣模晒郝蚍皆谠鲋邓胺⑵惫芾硐低常ㄒ韵录虺啤胺⑵惫芾硐低场保┲刑羁⑸洗缎畔⒈怼?,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。

 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,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,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。

 ?。ǘ┧拔窕赝ü缃邮漳伤叭松洗摹缎畔⒈怼?,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,生成带有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的《信息表》,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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